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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网上配资 4股民索赔“私募一哥”案,不止赢了110万

发布日期:2024-11-12 11:45    点击次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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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企业报 e看法

  这是近年来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中,为数不多的支持中小投资者并索赔成功的案例。

  文 | 陈晓娟

  编辑 | 李 简

  “私募一哥”徐翔案再有进展。在徐翔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的7年后,4名投资者诉徐翔、文峰股份(601010.SH)及其前董事长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近日迎来一审判决。

  因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投资者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徐翔、徐长江向4名投资者赔偿损失共计110.26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近年来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中,为数不多的支持中小投资者并索赔成功的案例,该案对其它同类型案件具有很高借鉴意义。

  股价暴跌背后的真相

  回顾这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案件,股民作为被收割的对象,损失惨重。

  2015年4月20日,股民王长峰(化名)看好文峰股份的股票上涨潜力,开始购入其股票,当日收盘价为15.1元。而后,便多次购入文峰股份的股票。

  文峰股份全称为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南通人徐长江创立,是一家小型零售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010。彼时,徐长江还是文峰股份的董事长,而徐翔则在暗地里与他勾结,负责在二级市场上拉升文峰股份的股价,同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

  据了解,徐翔因在证券市场长袖善舞,当时被称为“私募一哥”,追随者众。

  1976年出生的徐翔,自1992年便接触股票市场,传闻以3万元起家。截至2017年案发,徐翔家族共有超过210亿元的资产,其中既有徐翔的夫妻共同资产,还有在徐翔父母名下的资产。

  浸淫股市多年,徐翔摸索出一套涨停板打法,这是一种依靠概率算法和速度的方法,需要操作员对交易风向有高度的敏感和把握,而徐翔恰恰熟练掌握了这些要素。因投资风格彪悍,徐翔被称为“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凭借非凡的投资天赋闻名A股市场。

  彼时,文峰股份的股票走势喜人,股价一路快速上涨,且公司进行大幅度分红扩股,业绩良好。

  然而,后来的发展却让王长峰大跌眼镜,文峰股份的股价很快不断下跌,2016年2月1日,文峰股份的股票收盘价仅为5.1元,足见其跌势。截至2016年7月21日,王长峰购入文峰股份股票共计3.97万股。

  实际上,文峰股份的异常早有端倪。据澎湃新闻2015年报道,2015年4月7日之后的4个月内,文峰股份股价累计涨幅超过500%,其背后大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文峰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减持文峰股份超过4.6亿股,套现超过67亿元。同年12月18日,文峰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原因是其此前隐瞒数亿股份由他人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份的一种行为,但在证券市场,代持股权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随着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介入和调查,徐翔、徐长江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王长峰等股民所购买的文峰股份股票暴跌背后的原因也变得清晰。

  徐翔在2015年案发,于当年11月落网,2016年12月5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1月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刑5年6个月。

  据徐翔妻子微博透露,该案徐翔被处罚金110亿元,同时约210亿元家庭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

  2014年10月至12月,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与徐翔认识后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在2014年12月20日,徐翔以其母亲郑素贞的名义,与文峰集团签订购买14.88%股权的转让协议,转让价格8.6亿元。12月23日,徐长江控制的文峰股份发布了公告,由此,郑素贞成为了文峰股份二股东。

  据统计,徐翔买卖文峰股份股票获利4.5亿元左右。徐长江减持套现67.6亿元,盈利51.5亿元,违法所得34.1亿元。徐长江减持之后,按照双方约定应付给徐翔报酬10亿余元,但因东窗事发未支付。

  徐翔获刑后,徐长江亦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据华夏时报2018年报道,2017年4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市场罪判处徐长江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亿元,徐长江违法所得25亿元依法上缴国库。

  2017年1月11日,证监会也发布了针对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等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等主体因股份代持没有依法披露违法行为,被正式行政处罚。

  2017年2月16日,王长峰无奈将文峰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共损失8.4万元。

  和王长峰一样,持有文峰股份股票而损失惨重的股民不在少数。据该案4名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透露,10余名投资者曾于2017年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过文峰股份,该案于当年2月20日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正式开庭审理,但其诉求未获支持。

  股民索赔

  徐翔、徐长江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于2017年判决后,王长峰等股民看到了维权希望。

  2021年7月,王长峰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名自然人投资者请求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赔偿投资损失,合计119余万元。

  南京中院于2021年7月受理此案,并在2022年3月、2024年5月开庭审理。该案审理超过三年,案情较为复杂。

  争议焦点在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是否存在投资者主张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期间应如何认定;投资者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最终,法院依据此前徐翔、徐长江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已被刑事处罚,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认定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共110.26万元。这一金额与4原告主张的119余万元相差不大。

  2021年7月9日,徐翔刑满出狱,此后便鲜少出现在公众视野。该民事索赔案中,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聘请代理律师,因此法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判决。

  但文峰股份并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其在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文峰股份将就该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案非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据该案判决书中,文峰股份曾辩称:“其主观上不存在操纵市场的故意,客观也未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亦非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侵权人,文峰股份作为被操纵对象,同样是受害人。”

  法院承认了文峰股份在该案中的“被害者”身份。该案判决书提到,本案中,徐翔、徐长江积极谋划、相互配合实施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系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首恶”,在该二人共谋并实际操纵文峰股份股价过程中,徐翔控制账户组连续交易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滥用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身份控制文峰股份发布信息,二人均获利巨大,其行为损害了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故徐翔、徐长江应系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文峰股份在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例正增多

  一直以来,因操纵证券市场案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例较少。许峰认为,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今年有关机关曾提及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也将出台,该案判决对于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将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或将加快出台。”

  近年来,经各方推动,各地同类型的成功案例正逐渐增多。

  202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是1999年我国《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起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2022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对13名投资者诉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9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投资者诉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王某某被判向8名投资者赔偿损失共计65万余元。该案是福建省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

  许峰指出,《证券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年证监会也查处了涉及森源电气(维权)、劲拓股份(维权)等股票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并已依法作出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如果因这一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而受损,可依法发起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公布。据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的解读文章,该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对包括债券在内的所有证券虚假陈述的全面适用。无论公募债还是私募债,无论竞价交易、做市交易还是协议转让,原则上都可以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许峰对“e看法”表示,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和刑事责任追究法律体系已完整建立,但在民事责任方面,虽然《证券法》已有规定,但仍缺少较为细化的操纵市场索赔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这导致投资者索赔、案件代理以及法院审理可能存有一定难度。如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将降低股民的索赔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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